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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油欣精機合作夥伴與朋友們:
最高法院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裁定駁回被告上訴,確認本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立場。
法院最終判決,本公司前任總經理被告傅〇任與前任業務副理被告鄭〇倩,未經公司授權,私設第三方公司,並以低價購入油欣精機機器後轉售至俄羅斯及瑞士客戶,藉此牟取價差。
同時,並謊稱出機尾款款項為董事長同意的業務獎金,要求法國代理商將機台尾款匯入鄭〇倩在美國的私人帳戶,致使公司蒙受重大財務損失並喪失稅務退還資格。
事實證明,不法之徒終究難逃法律制裁。
最高法院最終裁定二人須連帶賠償本公司,包括價差損失、客戶資金挪用及稅務損失,並加計法定利息及執行費用。
臺北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核發執行命令,扣押被告其名下資產。
被告於12月09日完成支付。本案至此依照法院判決,已圓滿落幕。
我們在此誠摯感謝所有合作夥伴一路以來的支持與信任。
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將持續秉持誠信治理的原則,專注於技術創新與服務品質,與各位攜手共創長遠合作。
裁定來源:台灣司法院判決書系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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